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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026
嘉兴市外遇调查:婚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投资经营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投资经营,而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类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1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2基本案情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原告陈某芬先后向被告何某琴转账共计1313.7万元。同一时期,何某琴先后向陈某芬转账共计592.8万元。2014年2月12日,何某琴向陈某芬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何某琴因公司业务周转,向陈某芬借款人民币共计800万元整(¥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以双方约定为准,利息每月支付17万人民币(壹拾柒万人民币),以个人资产担保。”2019年7月25日何某琴重新向陈某芬出具借条,内容为:“2014年借陈某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至今,归还日双方协商定(预计2019年年底归还100万,2020年归还200万,2021年归还300万,2022年还清)。”因何某琴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陈某芬以前述债务系被告何某琴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何某琴、罗某归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币种下同);2.何某琴、罗某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何某琴辩称:其与陈某芬是好朋友,2014年2月12日和2019年7月25日的借条都是补写的。其从1998年起一直做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赚的钱用来买房子、开公司了。其于2010年在杨浦区工商局注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己占股90%,系法定代表人,其母亲占股10%。2020年8月该公司注销。其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6月11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约2007、2008年后开始分室居住,2020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分室居住后自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生活,其与罗某所生的女儿2011年前往英国读书,期间生活费、学费大部分也都是她个人出的。平时其与罗某沟通很少,但是女儿出国的事罗某是知道的。罗某辩称:其是杨浦区某局的公务员,每月工资单收入11000元左右,不包括奖金。其对何某琴所有债务的来源和去向都不清楚,借债总额、问谁借的、何某琴的账户往来情况,都不清楚。家里的开销都是AA制的。其女儿2011年前往英国读初中,一年学费和生活费在70万元左右;2015年开始在英国读高中,学费和生活费也是在70万元左右;2017年在伦敦读大学,一年学费和生活费在50万元左右;2019年其女儿回国。大部分费用都是何某琴出的,都是经商所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25343号民事判决:一、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二、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芬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宣判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沪02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43号民事判决;二、何某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三、何某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芬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对陈某芬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芬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2)沪民申506号民事裁定: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3法院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琴尚欠陈某芬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琴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琴向陈某芬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陈某芬的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审以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沪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43号民事判决。即:一、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二、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芬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04-14
2026
嘉兴市私家侦探公司: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赠与配偶一半并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结婚后赠与配偶一半并加名登记享有50%产权婚后不到半年就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一人一半吗?案情简介一方在婚后将其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的一般原则予以均分?近日,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根据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审结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2019年9月9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张某与王某房产、车子无论婚前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第三人,或者双方亲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产权,登记后一个星期内张某房产证上需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订后,双方未到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9月12日,张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9月16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将该房屋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王某所有,王某接受此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二人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因多种原因分居。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上述房屋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按照之前约定该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分得一半,双方就房屋如何分割产生较大分歧。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张某主张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所有人是否应补偿对方房屋折价款问题。双方婚后在基于婚前协议书的基础上,张某将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系张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赠与王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王某一定的保障,而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暂,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在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也一直由张某居住使用,故法院酌定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本着公平原则,由张某补偿王某部分房屋折价款。现二人均认可该房屋价值16万元,法院酌定由张某补偿王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4-01
2026
嘉兴市私家侦探公司:银行卡,某宝,钱包上大额支出算财产转移吗?
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多种侵害夫妻财产的行为中,转移财产是最常见的形式,而转移财产行为中,又以转移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结算工具的钱款为多发。然而,要知道是否有转移行为,则要有证据,而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流水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夫妻日常生活中,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对外转账或取现并非都是恶意转移行为,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排除。比如,单位时间内转款,取现的金额较小,甚至有零有整;或者收款方是单位,学校,餐饮机构等;或者收款方虽是亲戚朋友,但可以明显排除是恶意转款;或者与第三方的转进转出基本持平,等等,这些都可以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被转移的财产而向法院主张分割。而对于单位时间内的多笔大额取现,或者一些向父母,兄弟姐妹目的不明的大额转账,或者其他有较大嫌疑无法排除的转账或取现,则应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向法院主张要求分割。当然,对于列出的大额转账或取现记录,是否实际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最终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另一方应对所列大额转账或取现的用途进行说明和解释,如果说明和解释相对合理,甚至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则对应部分可被排除恶意转移嫌疑。注意要点:确定大额转账的起步标准是1000元,是1万元,还是10万元,需要根据各自家庭的收支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切记标准不能太低,否则会导致诉讼期限加长,还容易丢了西瓜捡了芝麻。说白了,就是如果什么都想主张,可能什么都主张不了。V实务细节:对银行账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或者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期限内的交易流水(注:申请书应载明卡号,开户银行,查询期限等明确信息);对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则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应期间内的交易流水。根据《民事诉讼法》67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审理原则,向法院申请查询银行流水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号信息,否则法院一不予查询,故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解相关信息。
03-24
2026
嘉兴婚外情取证:离婚后男方不养娃违法吗?
导读:离婚后男方不养娃是否违法,需结合抚养方式、抚养费支付及情节综合判断。若男方不直接抚养但按时支付抚养费不算违法;若不支付且无正当理由则违法;情节恶劣还可能构成犯罪。接下来跟随小编为您分析这个问题。一、离婚后男方不养娃算违法吗离婚后男方不养娃是否算违法?需结合具体行为和情节判断,并非所有情形都违法,但存在法律风险。1.若男方不直接抚养但按时支付抚养费:不算违法,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消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按时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2.若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且无正当理由:属于违法行为,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法院可判决其限期履行。3.若男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需结合具体行为(如遗弃、虐待等)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程度。二、离婚后男方不养娃该如何处理离婚后男方不养娃该如何处理?可通过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维护孩子权益,具体操作如F:1.先与男方协商沟通:明确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如支付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时间,协商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凭证。2.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直接抚养方可以向男方所在地法院提交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孩子实际需求证据(如学费、医疗费票据),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后男方仍不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划扣其银行账户资金、查封财产等。4.追究男方其他责任:若男方长期不履行导致孩子生活困难、权益受损,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精神损害责任。三、离婚后男方不养娃构成犯罪的情形离婚后男方不养娃在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需满足“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条件,具体包括:1.因拒绝抚养导致孩子重伤或死亡:如明知孩子重病却拒不支付医药费,或将孩子遗弃在危险环境中导致伤害。2.孩子因不被抚养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如将年幼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照顾,或故意断绝孩子与外界联系使其无法获得生活来源。3.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且伴随虐待行为:如对孩子实施打骂、冻饿、侮辱等虐待行为,导致孩子身心严重受损。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如拒付巨额抚养费致孩子辍学、无法就医,或多次经法院判决仍拒不执行抚养义务。四、离婚后男方不养娃需承担哪些责任离婚后男方不养娃需承担哪些责任?需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责任:按时支付抚养费(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男方收入、当地生活水平确定),若拒不支付可被法院强制执行;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孩子权益受损,需赔偿经济损失。2.法定义务:享有探视权(需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对孩子有教育、保护义务,涉及孩子重大利益(如升学、手术)时需参与决策。3.刑事责任:情节恶劣时构成遗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总之,离婚后男方不养娃是否违法需看是否支付抚养费及情节,不支付抚养费属违法,情节恶劣可能构成遗弃罪,需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
03-09
2026
嘉兴婚外情取证: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分手会被分家产吗?
11月25日,最高检在主题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将具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该条立马引发热烈讨论,但大家最担心的莫过于就是分财产的问题,要知道,不少独立女性是奉行不领证同居的婚姻观,认为这样可以避免婚姻中财产分割、离婚困难等诸多麻烦,同时又能够像正常夫妻那样享受婚姻生活,共同抚养子女。此条一出,很多女性就开始恐慌,认为这条就是想让同居关系变成“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上也按照婚姻关系进行。其实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中的行为性质认定,是为了保护这类特殊群体的人身权益。因为以前的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常常因为施暴者的身份问题而难以定罪,变成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比如“北大包丽案"就一度因为牟林翰的身份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家属成员”,而难以定虐待罪,差点让他逃脱法律制裁。而将婚前同居人员认定为家庭成员,就可以弥补这一规定上的空白,如果这类人群也存在肢体暴力甚至精神暴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虐待罪。很多人可能有疑问,有故意伤害罪可定,为什么还要搞个虐待罪,不多此一举吗?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会更高,要达到轻伤以上结果,而且如果是因为长期精神控制打压造成被施暴者自杀,故意伤害罪就完全涵盖不上施暴者的行为。而虐待罪的门槛就低很多,不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甚至都不需要施暴者亲自动手,只要能证明符合身份的人员,受到了施暴者的肉体精神虐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可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能将同居成员认定为家庭成员,那如果发生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行为,就很难从刑法上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算是弥补了法律上的一些空白。主要是考虑到现在人的思想观念已经发生变化,未来正常的婚姻可能只是婚姻的形式之一,会有越来越多的独立女性选择不领证之同居的“自由婚姻”,跟正常的家庭一样生活,如果在受到家暴虐待的时候,不能给施暴者定罪,会显失公平。很多人可能又会说,又没有领证,如果受到虐待,直接分手不就行了,还能持续让人虐待?但现实中的情况很复杂,即使不领证同居关系,如果有财产混同,或者生育子女的情况,也不是说分手就能分开的,仍然会有感情纠葛和财产抚养权的纷争问题,只是少了一个解除婚姻关系的麻烦而已。但大家目前可以放心的是,财产问题还是按照原来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原则上各自挣的钱归各自所有,如果已经混同,双方先协商,不能协商再看出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分割,并不会按照婚姻关系的平分原则。所以,律师建议:即便是为了避免财产分割纠纷,选择不领证同居的夫妻生活,也最好不要财产混同,自己的钱最好都存在自己那里,生活共同支出可以协商如何出资。选择不领证的同居关系,不就是为了避免经济纠纷,不被婚姻关系束缚嘛,那干脆就直接协议约定好才能更好地避免经济纠纷。但值得大家注意的事,这类同居关系虽然多了很多自由,但也失去了婚姻法的大部分保障,比如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同居关系就没有这个义务;夫妻间的法定继承权,同居关系也是没有的等等。总之选择不领证“结婚”,有利肯定也有弊,无论是否经济独立,在选择婚姻关系的时候,都应该慎重考虑,不领证结婚并不像某些博主吹嘘的那样只有好处,在你想获得自由的同时,也会失去法律对婚姻的保障。
03-05
2026
嘉兴第三者调查:老婆投资亏本欠债,老公需不需要承担
导读:老婆投资亏本欠债,老公是否承担需分情况。若投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老公需承担;若投资未用于家庭且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老公无需承担。老婆投资亏本欠债,老公需不需要承担生活里,家庭的财务状况常常是夫妻双方共同关心的大事。要是老婆进行投资,结果亏了本还欠了债,这时候老公需不需要跟着一起承担这份债务呢?这可是不少家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债务问题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矛盾,甚至影响整个家庭的稳定。所以,弄清楚老公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承担债务,对很多家庭来说都至关重要。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确定老公是否承担老婆投资亏本的债务,关键看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老婆投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等,那老公很可能要承担债务。比如老婆投资开了一家小店,收入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后来小店亏本欠债,这债务大概率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二、看投资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老婆的投资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个人行为,老公通常不用承担债务。比如老婆背着老公用自己的私房钱去投资股票,而且投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那投资亏本的债务一般就由老婆自己承担。不过,在实际中判断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如果涉及到债务承担的纠纷,举证责任很重要。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债权人要求老公承担债务,就得拿出证据证明老婆的投资是为了家庭。要是老婆说投资是为家庭,也得提供相应证据,像投资收益用于家庭支出的流水记录等。四、协商与诉讼解决途径当遇到这种债务问题时,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承担方式。要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投资合同、资金流水、家庭支出记录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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