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发生后,有人建议为了预防这种本来是自愿,结果可能会因为女方的一个不满意被告强奸的风险,那我能不能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的模版大致如下:
看着似乎还有模有样挺正规的哈,但实际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起到保护当事人的作用呢?
可能对于很多普通人而言,这种协议就是保护自己的救命稻草,以后再想发生点什么,先签上预防风险。
且不说现实操作有没有可能性,女性会不会在发生性关系前配合你签订这样的协议,问题就是签了他大概率也是白签的。
我们知道,唯一受到法律保护的性关系,就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关系,这时候性可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夫妻间的义务,即你婚内不愿意配合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对方是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其他的诸如男女朋友关系,甚至与订婚关系,你要不要发生性行为,法律既不会鼓励,也不会反对,只要你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都随你所愿。
那你想一下,法律会对这种原本就不表明态度的行为进行特殊保护吗?
更何况,这种协议涉及到的是人身权,人身权通常是不能用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可以自由支配,人身权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比如,你不能说我们两个签订一份协议,我让你帮助我自杀,我承诺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
这种协议法律是绝不可能支持的,既是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是为了预防法律风险,防止有些人借这种协议故意杀人而逃脱法律追责。
同样,上述的“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对人身权利的放弃,该权利会不会涉及到人身伤害,比如传播性病,故意伤害,卖淫嫖娼等等;或者干脆签订主体不合法律规定,比如同未成年人签订这样的协议,同军嫂签订这样的协议等等。
再者,协议本身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性本身应该是基于情感的自然而然的行为,不应该用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没有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基础。
所以很多人是不太理解的,认为任何事情只要达成协议即可,其实我们常说的协议,通常是关于财产利益的约定,是不涉及到人身权利的放弃的。
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为,比如说可能存在一些低风险的活动,打球、游泳、跑步、登山这些,活动是正常的,但是可能在活动过程中,因为一些人的身体原因,会出现一些受伤甚至死亡的风险,但你又很想参加,那么怎么办呢?
就签订一份风险告知书呗,明确你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通常也会警示你超过年龄或者有某些疾病不能参加,如果你隐瞒疾病或者在知道风险的情况下,还是愿意参加,那么举办方在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提示的情况下,你还出事了,那这事就不能赖举办方了,法律里称这种行为叫“自甘风险”。
当然,“自甘风险”的行为仅限于大众能够承受的风险范围内,而且这些活动通常是正向和积极的才行。你说你男女关系那点事,法律至于还给你特别的保护吗?你洁身自好不就完了。
但有一说一,现阶段咱们对于强奸罪的认定,确实比较重口供,这也导致了现实案例中被冤枉的也不少,对于这种非典型的强奸呢,公安的通常处理办法也是让两边和解,男方实在洗脱不了嫌疑,就只能赔点钱算了。
虽然有些男性可能会觉得冤,但也只能花钱买个教训了,这也提示了很多人,对于一些刚认识不久还不太了解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一定要谨慎,因为对方是不是就是为了给你下套,谁也说不准,事后她要告你强奸,甚至还把证据弄得很像,你就百口莫辩,只能破财消灾了。
而对于一些相亲认识的,其实感情基础也不深,即便是有了婚约,给了彩礼,那也不等于性同意,还是要尊重女方的意见,只有等到领证以后,才是相对安全的。